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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

      颁布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(文件) 文号:财税字[1999]2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: 自1999年1月1日起,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%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,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%降为8%,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,抵减以后月份应交的消费税税额。 请遵照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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